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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看完新聞,直觀的選擇某一方是對的,另一方在瞎扯蛋,可能無論你押哪一邊,結果都不完全正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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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看完新聞,直觀的選擇某一方是對的,另一方在瞎扯蛋,可能無論你押哪一邊,結果都不完全正確。

雖然本案例是罰鍰(行政罰),不過大概還是能用刑法概念來理解。
 
警察說:「這裡有立牌說禁止殺人嗎?沒有,那這裡可以殺人嗎?」
這是刑法第16條的概念【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,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】。
道理不難懂,一旦法律照法定程序通過,除非有非常特殊的情況(Ex:從未下山的原住民不知道他家鄉被劃定禁獵),否則就推定每個人民都知道該部法律,要不然每個人都裝懵「阿可是我不知道會處罰啊」就不用受罰了。
 
正妹說:「哪裡有寫啊?」,
這是刑法第12條的概念【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,不罰】(行政罰法第7條也有相同的規定)
主張的是她並不是故意違反的(如果有告示說不行,她就不會在這裡衝,因為沒有告示,她沒辦法知道這是禁止衝浪,所以她沒有違法法規的故意),
 
因此,兩個人各有其主張,不在同一個討論點上,怎麼會有對錯?也難怪兩個人最後會吵起來,畢竟兩個人的主張都是對的,只是雞同鴨講而已。
 
你可能會想:有差嗎?
不管哪個主張,還不是當場被警察抓或罰了,只能事後抗議。
確實啦,從現場要免除裁罰角度來講沒差,好像哪個主張都沒有用,
這部分警察的回覆雖然態度靠夭但卻正確:你自己去跟主管機關講,畢竟他只是依法行事。
不過你從事後訴訟舉證的角度來講,差多了。主張自己不是故意的,一般來說比較容易,但你想說自己有「正當理由而不知法律」,那是超難。
 
警察願意解說執法原因很棒,只不過用錯比喻也難怪有人不服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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